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九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第十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落實以下要求的情況:
(一) 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條的內容是否落實;
(二) 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范、健全;
(三) 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 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一條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序虛設。
第十三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要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及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五章 懲處措施
第十五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 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第十六條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并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