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師〔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社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人社局,有關部門(單位)人事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0月20日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監管適用本辦法,民辦高??蓞⒄請绦?。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第二章 評審工作
第四條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序。校級評審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評審的主體責任。院(系)應按規定將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推薦至校級評審委員會。
第五條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征求教師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序討論通過并經公示后執行。
第六條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和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報主管部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其他高校報主管部門及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條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
第八條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