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完成計劃采取征集志愿錄取。
根據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一省一市的調檔比例為1:1。
保送生、藝術類專業(不含設計學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自主招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的招生計劃及調檔名單由學校向考生所在省級招辦另行提供。
第十六條 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報考考生,但提檔人數不超過我校在該省剩余招生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在尚有空額的專業。
第十七條 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對于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八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優先錄??;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
俄語、德語、法語、日語專業要求考生明確填報有外語類專業志愿(除省級招辦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投檔分數相同時,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在江蘇省,我校對普通高考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及以上,對獲得自主招生錄取資格的考生和獲得高水平藝術團資格的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及以上,以上三類考生的必測科目等級要求均為4C1合格。分專業錄取時,我校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高者優先錄??;若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理工類為物理,文史類為歷史;同等條件下,考生必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必測科目等級相同時,按照考生輔助投檔分高者優先錄取。其他類別考生的測試科目等級須不低于江蘇省招辦的有關規定。取得自主招生錄取資格考生的錄取辦法,以當年自主招生簡章為準。
在上海市、浙江省,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即“3+3”考試總分)高者優先錄??;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時,語文+數學成績高者優先錄?。徽Z文+數學成績相同時,按照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錄取,成績優秀者優先錄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時,根據我校公布的《武漢大學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綜合素質評價使用辦法》進行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實行分數優先(分數清)的錄取辦法。
護理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該專業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批準的分數為準,但考生統考成績總分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
第十九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各專業只招收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非外語類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并達到相應水平。
第二十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于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具體錄取辦法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 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的考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統考成績總分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線。
第二十四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按當年公布的預科招生計劃執行。其高考總分原則上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類投檔線下80分。預科生在預科培養期間不分專業;學校根據學生志愿,結合預科培養期間的成績及表現,在預科培養結束前確定專業。預科培養結束,經考核合格,轉入本科學習。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保送生、自主招生、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六條 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定向西藏就業學生限招應屆生。
第二十八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書本費及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武漢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實行學分制收費,本科生學費分為專業注冊費和課程學分費兩個部分組成,具體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的批復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按國家有關規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等入學前須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新生入學后需要修改相關信息的,按武漢大學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可根據其高考投檔分數以及在中學階段的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具體評獎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 藝術類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護理學專業中通過降分錄取或征集志愿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通過自主招生錄取進校的學生不得轉出錄取專業所屬學院。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按照《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我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www.aoff.whu.edu.cn,咨詢電話:027-6875 4231,wdzsb@whu.edu.cn,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27-6875 3835。
第七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八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瀆職、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失職瀆職、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二級單位,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按照當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