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獎學金
第三十二條 中國政府為接受高等教育的國際學生設立中國政府獎學金,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國際學生獎學金。
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委托高等學校培養中國政府獎學金生。承擔中國政府獎學金生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應當優先招收中國政府獎學金生。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梢詾閲H學生設立獎學金。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國際學生獎學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六章 社會管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申請到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的學校學習的,應當在入境前根據其學習期限向中國駐其國籍國或居住地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辦理X1字或X2字簽證,按照規定提交經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和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國際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七條 外交部對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及其隨任家屬申請到學校學習另有規定的,依照外交部規定執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學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八條 學校招收未滿十八周歲且父母不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國際學生,須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該國際學生的監護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學??梢越邮芤詧F組形式短期學習的國際學生,但應當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議。實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接受團組形式短期學習國際學生的,外方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國法律規定,預先辦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并應當派人隨團并擔任國際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的監護人。
第三十九條 國際學生入學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者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國際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對于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注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國際學生培養質量監督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國際學生培養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負有國際學生管理職責的國務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國際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推進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國際學生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際學生,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出現以下行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一)違反國家規定和學校招生規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過程中存在牟利行為的;
(三)未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未按項目、標準收費的;
(四)違規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的;
(五)教學質量低劣或管理與服務不到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短期學習是指在中國學校學習時間不超過180日(含),長期學習是指在中國學校學習時間超過180日。
第四十六條 中國境內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招收國際學生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招收國際學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學生的招收、培養和管理,以及中國境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培養和管理,按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發布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發布的《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