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華東師范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
第三條 學校法人注冊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郵編200062。學校承擔本科教學任務的校區除注冊地中山北路校區外,還有閔行校區,地址為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500號,郵編200241。
第四條 學校將給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畢業生頒發華東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規定的本科畢業生,學校將頒發華東師范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華東師范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開展本科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校長擔任組長,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常務副組長,分管學生工作和紀檢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紀委監察處、學生處、教務處、招辦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任組員。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詢顧問和督查機構,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組成。學校制訂《華東師范大學招生委員會章程》。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有:
1. 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 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 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 組織實施完成學校本科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 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新生的復查工作;
7. 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收費
第九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努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的批次、專業、人數及有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計劃中不包含保送生、運動訓練專業及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解決同分數考生錄取及平行志愿情況下投檔不退檔的計劃需求。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收取相關費用。其中:
1. 學費按學分收取,按學年預收。預收標準:藝術類專業為10000元/年;軟件工程專業第一、二學年為5500元/年,第三、四學年為16000元/年;其他專業為5000-5500元/年。
2. 住宿費:中山北路校區為800-1200元/年,閔行校區1200元/年。
3. 對實行免費培養的師范生,將根據國家規定免收學費和住宿費,同時按照規定補助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