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新疆財經大學(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學校代碼(國標):10766。
第三條 新疆財經大學分北校區(烏魯木齊市北京中路449號)和南校區(烏魯木齊市北京南路320號)兩個校區。
第四條新疆財經大學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新疆唯一一所財經類高等學府,也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高校之一。
第五條 新疆財經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文化考試為主要入學考核形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七條 新疆財經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為本科。招生類別為全日制教學形式。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八條 為認真貫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列》精神,加強對高校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新疆財經大學成立了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招生期間由招生委員會主要成員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九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新疆財經大學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招生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十條 校招生工作委員會人員構成為分管學校招生工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校招生工作人員、校紀檢委工作人員及教師、學生代表,另外學校還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并對考生及家長設立開放日,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
第十一條 新疆財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錄取計劃及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努力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區內區外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和學校近幾年計劃編制情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三條 新疆財經大學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四條 新疆財經大學錄取批次按招生計劃類別分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
第十五條 新疆財經大學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招生計劃均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充分尊重新生考生志愿的原則。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現和身體健康狀況,對殘疾考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嚴格執行教育部、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七條 考生必須達到本省普通本科錄取分數線??忌浫r志愿優先,各志愿無分數級差。
第十八條 我校投檔比例為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在此范圍內,由我校根據高考成績、專業志愿、考生的綜合素質以及相關單科考試成績等情況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國際商務專業學生入校后外語授課語種為俄語;漢語言考生錄取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錄取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95分;錄取漢語國際教育專業要求語文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民考漢考生語文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條 為適應國際化趨勢的需要,培養既了解中國實際又特別精通國際會計、審計慣例的實用型高級會計人才,今年將繼續進行會計學(國際會計)(ACCA)的招生,詳見新疆財經大學會計學(國際會計)(ACCA)招生簡章。
第二十一條 漢語言2個專業、民語言4個專業、民考漢5個專業、雙語班1個專業將繼續在本科一批次招生。(詳見《2016年招生與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生必須有新疆財經大學報考志愿,為保證生源質量,不降分錄取。
第二十三條 在內地省區招生錄取時,必須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才可線上調劑錄取,否則一律不調劑錄取。內地省區招生計劃如無法完成,調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四條若變更計劃,必須經我校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后,報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和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根據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有關規定予以照顧,照顧幅度依照當地招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疆財經大學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高水平運動員專項測試合格者,我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