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哈爾濱音樂學院本科招生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和黑龍江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學院全稱為哈爾濱音樂學院(國際代碼14560),地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學子街3179號。
第四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是公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藝術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哈爾濱音樂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音樂學院負責人辦公擴大會議審議通過,適用于哈爾濱音樂學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哈爾濱音樂學院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哈爾濱音樂學院黨務負責人和教學負責人擔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學生處、教務處、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第八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學院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執行和日常事務。其工作職責是制定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開展招生宣傳,組織招生考試,完成招生錄取。
第九條 學院成立招生監察委員會,由哈爾濱音樂學院主要負責人、黨務負責人、教學負責人、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對招生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和檢查,處理招生工作相關的信訪、投訴、申訴和仲裁。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2016年面向黑龍江省招生,本科招生總數為175名。
第十一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2016年各系(專業)預計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以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2016年無預留計劃。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學制
第十三條 哈爾濱音樂學院招生專業包括:
1、音樂表演專業,具體包括美聲演唱方向、民族聲樂演唱方向、中國樂器演奏方向、管弦樂器演奏方向、鋼琴演奏方向、手風琴演奏方向和合唱指揮方向。其中美聲演唱方向、合唱指揮方向學制五年,其他專業方向學制四年。
2、音樂學專業,包括音樂學理論專業方向,學制五年。
3、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包括作曲專業方向,學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