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相關科目要求:本科第一批次所有專業原則上要求外語、語文單科成績均及格;我校英語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中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其余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但學生入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請慎重填報;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原則上要求數學單科成績及格。
第二十二條 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取分數優先,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的方式進行。即按投檔成績高低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逐個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專業志愿未滿額,則將其安排在該專業,如已滿額,則看其下一志愿,直至處理完該考生的所有專業志愿,再視其是否服從調劑進行處理。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p>
(一)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稱號;
(二)國家二級以上運動員(特別是田徑、排球項目);
(三)獲得全國(高中)奧林匹克競賽(單科)二等獎以上;
(四)參加北大、清華藝術冬令營獲二級證書以上的藝術特長生。
第二十四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份,除執行以上條款規定外,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一)江蘇省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要求為:選測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B+,進檔考生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辦法。
(二)內蒙古自治區采用“分數優先”錄取規則,即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不計專業級差。
(三)在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青海省,學校錄取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即對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且經青海省招生考試機構批準投檔的考生,我校優先錄取;在第一志愿錄取未滿的前提下,不拒絕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嚴格按青海省投檔原則及我校錄取原則錄取。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到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新聞傳播學類專業的考生,進校后按學校各專業大類分流方案規定進行專業分流。
第二十六條 錄取到法學專業的考生,隨機分配至民商法學院、經濟法學院、法學院、行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五個學院學習,適用學校同一培養方案。
第二十七條 按照教育部和重慶市有關文件要求,我校制訂了面向全國開展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及面向重慶市開展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的招生簡章,詳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二十八條 錄取結束后,我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園網上公布錄取結果,考生可登錄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收到?。ㄗ灾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正式錄取審批名冊后,凡被我校錄取的考生,由學校寄發通知書給考生本人。對規定期限內沒有報到又未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的學生,學校將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負。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三十條 收費標準:本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方式。學費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構成。新生入學時按學年制的學費標準預收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2016級各專業學年制學費標準如下(供參考,2016年收費標準以重慶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為準):
(一)英語專業每生每學年學費6800元;我校與英國考文垂大學合辦法學專業在我校每年學費28000元,在英國考文垂大學學費由英方決定;其他本科提前批次、第一批次錄取專業每生每學年學費5600元;應用技術本科法學專業每生每學年學費10000元;
(二)住宿費每生每學年1200元。
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三十一條 獎助學金制度:為了鼓勵優秀學生報考,學校設立了新生獎學金(特等獎3萬元、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5000元);為了鼓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爭優創先,學生除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外還設立了包括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校長獎學金及多種社會捐資獎學金,具體情況詳見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全面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者,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科招生工作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swupl.edu.cn
招辦電話:023—67258088,67258828
招辦網址:http://zs.swupl.edu.cn
招辦郵箱:xsczsb@swupl.edu.cn
西南政法大學微信公眾號:xinanzhengfa-swupl
招生監察電話:023—67258493
招生監察郵箱:xzhpb@swupl.edu.cn
招辦地址:重慶市渝北區寶圣大道301號 本科招生辦公室
郵編:401120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代辦招生事宜,有關本科招生錄取工作請直接與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聯系。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學學生處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