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開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占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院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九章 辦學活動
第五十條 學院以培養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一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學院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必須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生。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學院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辦學規模充實辦學條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學?;巨k學條件指標和各項要求。建立和完善應用型、技能技能型人才培養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第五十四條 學院獨立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頒發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院學位證書。學院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每年公布就業質量報告。
第五十五條 學院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