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學院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同時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選董事會教職工代表;
(二)聽取學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學院每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六)審議學院上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七)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八)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條 學院建立院、系兩級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工會權利和義務。學院工會作為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決議落實,組織各代表組及專門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培訓,接受和處理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組織匯報,與學院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內部組織結構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設置方案由學院院長向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四條 學院單獨設置計劃財務處,配備取得會計業務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統一管理學院財務工作。
第七章 教師及其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條 學院建立一支以專職教師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師資,加強教師的培養,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不得獨立承擔學院教學任務。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當學院侵占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院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八條 學院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學院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教師實行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學院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學院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聘任制度。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其他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度。學院聘任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四十一條 學院對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院依法落實和保障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人員的相關待遇,繳納“五險一金”。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學院依法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