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四條 學院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五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核準的。
(二)學院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學院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七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畢業的在校學生進行妥善安置。
第七十八條 學院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學院舉辦者或學院董事會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院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九條 學院進行清算時,對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學生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三)償還其它債務。剩余財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十條學院經審批機關核準終止,學院舉辦者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部門,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的程序為:董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2/3以上董事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