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制。學院聘任教職員工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學院按有關規定配備輔導員、班主任,負責學生服務、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維護學生權益等。
第四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聘用時應在合同中確定。
第五十條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五十一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職員工專業技術評、聘制度;支持和鼓勵教職員工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認證。
第五十二條 學院自主引進優秀企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專兼職教師,并有計劃地選送教師到企業接受培訓、掛職工作和實踐鍛煉。
第五十三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培訓制度,為受聘教職員工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五十五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科學研究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根據學院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根據學院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院對教職員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員工。教職員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院按國家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入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的學生,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可取得學院的學籍。
第五十七條 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建立學生檔案,向上級管理機關進行學籍注冊。
第五十八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專業知識、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品學兼優者可獲得優秀學生稱號或其他獎勵。
(五)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院的資助。
(六)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通過正常渠道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六十條 學院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六十一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學院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途徑,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十三條 學院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穩定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
第六十四條 學院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院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第九章 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院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有資質的會計人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學生繳納的學費及住宿費等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融資。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條 學院收取的學費標準以河南省物價部門審批并予以公示的為準。
第六十八條 截至2015年8月31日,學院總資產12.40億元。凈資產總額7.67億元,構成為舉辦者投入6.10億元,辦學積累1.43億元;按照規定計提、有專門用途的專用基金0.13億元,無社會捐贈和財政性資金投入。負債4.74億元,負債率38.18%。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九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條 學院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保證學院正常運行。其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虧損。
(二)償還學院的負債。
(三)提取學院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四)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學院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一條 學院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學院實行嚴格的獨立財務核算與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財務部門要定期向學院匯報財務計劃與執行情況,按時編報各項財務報表。
第七十三條 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