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在董事會領導下,院長依法獨立行使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四條 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續聘任。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院設立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并在院長的領導下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層正副職由院長提名,院長辦公會議通過聘任和免職。
副院長及中層正副職均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二十七條 院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開展學院教育教學、科研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擬訂學院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定學院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六)擬定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管理學院資產。
(七)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八)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九)學院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為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院長助理等。根據議事內容需要,可邀請中層領導干部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各職能部門、系(部)負責人對本單位工作負責。
第三十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行政機關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并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院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院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學院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
第五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成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學院黨組織在學院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起領導作用,在辦學方向中起監督保障作用。
學院黨委應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二級單位及以下單位黨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三)根據學院工作實際,探索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的有效方法。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成立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會活動,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院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的規定成立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遵守《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集體福利事項,監督、民主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干部,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等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院為黨、團、工會、學生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其有效開展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高等教育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為國家和社會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條 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四十一條 學院以教育教學為中心,正確處理教育教學與其他工作的關系,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市場需求,依據相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制訂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制訂人才培養計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自主選用教材;學院借鑒和引進國外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管理經驗,并創造條件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積極改革創新,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辦學模式。
第四十三條 學院堅持以培養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為宗旨,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構建實踐創新教學體系,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深度對接。
第四十四條 學院實行教授治學,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組織并履行職責,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置和教學、科研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等。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學院學位評定和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職責權限和運行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和評估機構,監督人才培養過程,保證人才培養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