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辦學行為,保障學院的獨立法人地位,維護學院、教職員工、學生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鄭州工商學院
英文名稱:Zheng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前程路8號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宇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條 學院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學院為獨立法人組織,學院董事會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辦學內容: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專科教育為輔,適時、適度發展國際合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七條 學院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學院的舉辦者不要求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辦學指導思想、定位、目標及規模
第九條 辦學指導思想: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實施“質量立校、文化興校和特色強校”戰略;堅持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依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條 辦學定位:立足鄭州,面向河南,力爭把學院建設成為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應用技術型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一條 培養目標: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更多面向生產服務一線,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勇于創新精神和高度社會責任感,理論功底扎實、實踐能力突出、擁有就業創業能力、具備繼續學習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條 辦學規模:在校生規模穩定在18000人左右。
第十三條 學科門類和專業:學院以工學、管理學為主,涵蓋文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理學、藝術學。在辦學過程中根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適時調整專業設置。
第十四條 學院招生計劃按國家招生計劃執行。學院的招生、錄取程序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六條 學院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黨組織負責人、院長和教職員工代表組成,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學院董事會成員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棄權。
(四)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院長,修改學院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其他討論事項,經1/2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過。
(五)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并存檔。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會議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檢查督導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活動。
(四)作為學院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院安全工作。
(五)對外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院利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學院所賦予的權利,并保證按時參加董事會會議,親自行使被賦予的權利,不得受他人操縱;未經法律、法規、章程允許,不得將其董事權利轉授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