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費的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收入;
(三)融資;
(四)社會捐贈;
(五)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六)政府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經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武漢盛唐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審計,截至2015年6月30日,學??傎Y產7.742億元,負債2.234億元;凈資產5.508億元,其中舉辦者初始出資10000萬元,學校辦學結余34313.8萬元,提取發展基金10762.6萬元;負債率28.86%。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投資方投入的資產、社會和個人捐贈以及辦學積累形成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在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將所有涉及學生的收費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管理學校財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六條 學校應利用政策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努力多方籌措辦學經費。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八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它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中有關內容若遇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上級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第七十四條 學校其它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需經學校董事會一致通過、全體董事簽字同意,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效。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學校董事會。
第七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并應報審批機關核準,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