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學校黨組織負責人、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的奇數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舉辦者代表出任,董事會成員中的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可以聘請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擔任學校董事會董事。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董事會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長;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學校的預算決算;
(五)審批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人員編制定額及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審定、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校法定代表人審定、簽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三)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院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合并、終止;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書面表達其意愿,否則視為棄權。
(五)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經董事會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設立常務副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等協助院長工作,并在院長的領導下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院長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全面行使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院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召集、主持校務會并組織落實校務會決議;
(三)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擬定內部管理、教學機構的設置方案;
(七)推薦副院長、院長助理人選,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八)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
(九)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學校董事會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務會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主持校務會,討論、處理和決定院長職權中的主要事項。參加校務會的人員包括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院長助理、院辦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請中層干部列席。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落實各項維護安全穩定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第二十八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