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舉辦者:深圳市天有投資有限公司。
學校是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一條 學校是獨立法人機構,國家保障學校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學校依法享有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各種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參加學校董事會,依法推選董事長和部分董事會成員;
(二)按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權限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三)對院長、副院長人選有建議權;
(四)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負責提供學校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保證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
(三)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二)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三)依法對學校資產、受贈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校存續期間,學校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的權利;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根據培養目標、規格和教學實際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招收學生并實施學籍管理與獎懲,按照相關規定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根據自身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三)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議;
(四)依法接受監督;
(五)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建立健全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門和學校董事會的監督與審查;
(七)確保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