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浙江中醫藥大學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中醫藥大學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浙江中醫藥大學。
第六條 學校代碼:10344。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浙江中醫藥大學。
第九條 學校地址:濱文校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48號,郵編310053)、富春校區(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高科路,郵編311402)。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