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相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2016年中國計量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中國計量大學。
第六條 學校代碼:10356。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八條 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
第九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源街258號。
第十條 中國計量大學是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是我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業唯一的本科院校,擁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招生權和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授予資格。本科學生畢業后授予國家統一印發的中國計量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中國計量大學學士學位條件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中國計量大學學士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71-86836044。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學校各專業入學后外語教學均為英語課程。
第十六條 男女比例:所有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體檢標準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其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原則上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錄取具體方式
(一)學校根據各?。ㄊ?、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浙江省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的比例調檔,其他省份原則上按不高于招生計劃數的110%比例調檔。若生源不足,則根據各?。ㄊ小⒆灾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補調檔。
(二)按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尊重考生專業志愿選擇,不設專業級差。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三)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ㄊ?、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但在專業錄取時按高考原始分進行投檔,當加分考生的高考原始分與其他考生的高考原始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加分考生。
(四)單科要求:學校將綜合考慮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對于高考單科成績過低的考生,予以退檔。報考英語、翻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報考漢語國際教育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報考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考生,要求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報考設計學類專業(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公共藝術)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上述單科成績以總分150分標準計算并視高考試卷難度和整體水平以及生源情況,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微調。
(五)專業錄取過程中,若出現高考原始總分相同的情況,參考排序分按德、智、體、美全面衡量,并結合學科會考等第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生,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該省最低錄取分數線,且第一志愿(包括平行志愿)報考我校者,保證其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中(考生必須在錄取之前與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并出具獲獎證書或比賽原始成績)。
1.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包括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
2.高中階段獲得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術、網球、羽毛球、田徑、游泳、健美操、跆拳道、體育舞蹈、定向越野體育項目的國家二級運動員及以上證書;
3.參加清華大學藝術特長生測試活動、北京大學全國中學生藝術冬令營取得藝術成績80分(含)以上;或參加上海交通大學藝術特長專項測試獲得復試準考證;或參加浙江大學藝術特長專項考核獲得藝術特長生協議書;或在高中階段獲得浙江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級證書。
第十九條學校對港澳臺考生的招生錄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中國計量大學2016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按照《中國計量大學2016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校在浙江省的全日制專升本和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該類招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經復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和違規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