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林業大學。學校代碼:10022。辦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本科。辦學類型:普通公辦高等學校。辦學形式:全日制。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和指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主管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教務處、紀檢監察辦公室、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六條 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協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分管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紀委書記任副主任,招生就業處、教務處、學生處、紀委、監察處、招生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任委員。
第七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招生監察辦公室,由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和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在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的領導下,履行招生監察職責。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錄取過程中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計劃編制
按照“有利于學校生源結構、有利于學生就業分流、有利于國家社會需求”的原則,依據各省高考報考人數、往年錄取率和直屬高校計劃享有度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情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學校預留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平衡各?。▍^、市)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一條 錄取原則
1.提檔比例:我校為第一批次錄取院校。提檔分數線在各省本科一批控制線以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10%以內來劃定。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提檔比例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來劃定。在此范圍內,由我校根據考生的高考分數、專業志愿、綜合素質、身體健康狀況以及相關單科成績等情況擇優錄取。
2.學校志愿:在順序志愿投檔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證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按照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在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檔生源不足時,按上述規則征集志愿、調整剩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