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在董事會領導下,院長依法獨立行使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十六條 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在70歲以下,具有10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經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任期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院設立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并在院長的領導下分管相關工作;副院長及中層正副職由院長提名,院長辦公會議通過聘任和免職。以上所有人員均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八條 院長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全面管理學院的各項工作。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院實行校院(系)二級管理,由系主任主持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行政機關對學院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并接受其監督督導。
第二十一條 學院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