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七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辦公會審議、學校董事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審批機關核準備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化;
(三)學校辦學層次、類別、宗旨、規模、管理體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章程情形。
本章程的修訂由董事會提出,修訂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核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