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學生及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指導;
(三)按規定申領獎學金、助學金及國家助學貸款或學校學生資助體系的其他幫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分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和合理使用教育設施和生活設施,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選舉和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學生會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
學校授權團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教育基金會、校友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是非公募基金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其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全面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友會是校友自愿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六十條 學校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章 財務、資產及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舉辦者投資、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助事業發展基金。
第六十三條 學校按照辦學成本收費。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后執行;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在經費使用中,堅持遵紀守法、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的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
學校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財務審計。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提交董事會審核,并接受有關部門審計。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七條 學校開辦資金3億元,全部由舉辦者出資。截至2015年6月30日,學??傎Y產12.39億元,總負債6.06億元,凈資產6.33億元,資產負債率為48.9%,凈資產比率為51.1%。今后根據學校建設發展需要,舉辦者可繼續追加投入。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學校結余歸學校所有,依次用于提取學校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償還學院負債。
第六十八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并不斷完善公共服務與后勤保障體系,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