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黨、團及工群組織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武漢華夏理工學院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校建立黨組織與學校決策機構的協商溝通機制,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按有關規定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德才兼備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規范辦學行為,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堅持和完善發展黨員工作的標準和程序,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確保黨員發展質量。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結合學校辦學特點和工作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學校黨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過程,努力拓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教職工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學校董事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各項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黨、團、工群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構建全方位的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第六章 教學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按學科、專業設置若干院系,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五條 學校各院是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按照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基本管理制度進行教學、科研、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各院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院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后實施;
(二)制定和執行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履行目標管理責任;
(三)監督院教職工履行聘用合同,對院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
(四)教育、管理和服務學生;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六)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教職員工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相關管理辦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根據學校的計劃安排,參加進修和培訓;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申辯;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勤勉工作,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或勞動合同,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正當利益;
(四)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全面發展;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增強師能師德;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范教師學術活動,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教職工申訴調解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調解教職工的申訴。
教職工申訴調解處理委員會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