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權利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董事會由5人組成,舉辦者委派董事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董事長由舉辦者委派擔任。董事會董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審定學校章程和審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兩次,經1/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學校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記錄上簽名。
第三節 校長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3人;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根據校長的工作分工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校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聘連任。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七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具體研究、討論、部署、處理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四節 學術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機構。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等;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
(四)評定校級科研平臺、校級學科建設項目和校級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校級學術成果獎、校級各類優秀人才,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項目等;
(五)開展對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的咨詢工作,開展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詢工作;
(六)評議和仲裁涉及學術爭端、學術道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學校依法制定的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具備評審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問題。
第三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產生程序及其他事項議事,按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