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華夏理工學院章程
序言
武漢華夏理工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原名武漢理工大學華夏學院, 2016年經教育部批準,轉設更名為武漢華夏理工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推進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科學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武漢華夏理工學院;英文譯名: Wuhan Huax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網址:http://www.1957.cn。
第三條 學校辦學地點:1. 光谷校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山大道589號;2.梧桐湖校區:鄂州市梧桐湖新城紅蓮大道。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武漢思博??平贪l展有限責任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性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六條 辦學規模:在校生總數12000人左右。
第七條 辦學宗旨: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應用技術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校訓:立德、樂學、篤行、日新。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督,完善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二)根據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層次、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師及其他職工,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確定教職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招生就業信息及其他非保密情況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二條 學校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探索和發展繼續教育及其他形式高等教育,不斷優化辦學結構,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三條 學校設置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建立以工科為主,工、經、管、文、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實施教學計劃管理、教學運行管理、教學基本建設管理、課程管理、質量管理,建立并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十五條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軍事訓練、社會實踐、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創新創業等環節與渠道,培養有較扎實的基礎理論、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有健康的心理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應用技術型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學督導制度,制定教學質量標準,對人才培養、教學條件及利用、教學過程及管理、教學效果等進行監測、督導與評估。
第十七條 學校配備與各類學科與專業建設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與體育鍛煉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對院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