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中的另一個硬傷,是所謂的“保證金”。校方言之鑿鑿,認為僅是“代管”,將來必會退還;但有學生證實,如果“違規”離開學校,則“沒收”保證金。其實,無論是否歸還所謂的“保證金”,學校均已侵犯了學生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無論公立私立,學校作為公共服務單位,如何有權力私設“保證金”呢?更妄談將之視作制約學生自由的“緊箍咒”,去自由裁度“代管”或“沒收”。
當下許多所謂的“現代學校”,均是從土地、樓宇、設備、人數等因素來標榜的,卻并無真正的“現代精神”。奇葩校規就毫無現代法治的基本理性與特征。“依法治校”并沒有真正從“墻上請下來”,沒有從“文件”中做出來。我們要保有戒心,因為校規的設立與使用,不是一地一校一人的私器,更不是為了實現功利性的應試目的而可以隨意涂鴉、異化的。
康德以為,這個世上“能夠對人提出的最大、最難的問題,就是教育”。教育絕非靠長官意志、行政強權就能辦好的,而需站在“人的發展”的立場上,從做好每一處細節開始。那些嚴峻而不當的奇葩校規,應盡早回到由“常識”和“理性”共同構筑的邏輯軌道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