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都市報》報道,福州一私立高中的校規堪稱嚴峻而奇葩。從“禁止男女生交往過密,包括不許并行、共餐、互贈禮品、直接交流”,到“私自離校要交10000元保證金”,凡此種種,讓人大跌眼鏡。面對質疑,校方以“男女授受不親”或“仿效名校”的堂皇理由塞責,更使輿論嘩然。
校規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因其約束性和指導性,可以規范一校師生的語言和行為,根本宗旨在于為師生營造和諧、理性、文明的學習和工作環境。從本質上說,校規屬于一種共同契約,即約定雙方在自由、平等、獨立的前提下形成某種價值共識和行為準則。這種約定是現代社會形態中“法”的基本雛形,也是國家倡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理論來源之一。而我們在福州這所學校身上,看到的是一種明顯的倒退。就男女生交往而言,以“初戀”為由而干脆阻斷“直接交流”,這種做法,讓人很難想象今后男女生或“老死不相往來”或“間接交流”,究竟會是一種什么樣的校園生態。
實際上,類似“男女生距離不得小于60公分”等規定事后無不成為千夫所指的對象。管理者是否考慮過:孩子將來的人際交往怎么培養;孩子的愛情觀、戀愛觀是否一“禁”就天下大吉了?從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來說,孩子合理的心理訴求若得不到應有的滿足,他們就會尋求其他解決途徑,往往會引發逆反抗拒、心理變態、極端暴力等負面后果。所以,有經驗的管理者都明白“禁不如疏”的道理。至于“男女授受不親”等托辭,那是封建時代下特定制度、習俗、倫理的產物,早已不符合今天的現實,只會徒增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