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調劑
第二十七條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五)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醫學臨床碩士中的中醫類專業,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醫學臨床碩士中的中醫類專業,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六)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第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七)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人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八)參加單考的考生不得調劑。
(九)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第二十八條所有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我校原則上只調劑接收一流大學優秀本科畢業生。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條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招生單位要將考生考試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三十一條學校在復試的同時,可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擬錄取名單確定后,學校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公章。
第七章 錄取
第三十二條學校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三十三條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和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調整使用。
第三十四條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考生因報考碩士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9月1日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身心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第三十八條擬錄取名單由研究生院統一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研究生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四十條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與個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四十二條招生工作中,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推薦免試工作及招收港澳臺地區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研究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未盡事宜,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五條學制、學費及獎助體系另文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簡章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