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復試
(一)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二)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并公布參加全國統考和聯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我校執行一區分數要求,并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確定各專業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復試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專業,將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
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復試錄取辦法和實施細則,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并嚴格執行。
(四)學校在復試將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將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復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五)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復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絡教育考生,也須按照同等學力考生要求參加加試。加試科目及特殊要求見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游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不加試。
(六)會計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游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學校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七)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復試中進行,由學校自行組織,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八)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八、調劑
(一)考生調劑基本條件(最終條件以當年教育部通知為準):
1、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4、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5、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二)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第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三)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三)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未通過該系統調劑錄取的考生一律無效(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九、體檢
體檢工作安排在復試中進行。體檢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