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上海外國語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并與上海市共建、進入國家“211工程”建設的高校,辦學地址為上海市松江區文翔路1550號,郵編201620。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由校長擔任組長,成員由分管副校長、紀委書記、紀委監察處處長、招生辦公室主任等組成。
第六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實施細則,負責執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三)制定、報批和公布學校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據經教育部審核備案的章程制定專項招生簡章;
(四)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五)客觀、公正地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七)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處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面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和城鄉入學機會公平,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專業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區市)和本科第一批招生,考生可同時填報,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的批次、專業、人數及有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