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和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開展。
第三條 我校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知識、能力、人格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拔。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同濟大學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招生工作最高領導機構,下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工作監督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是招生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六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情況;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同濟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八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及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同濟大學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我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計劃數為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計劃用于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