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院招生管理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2條 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審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3條 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校名、校址、層次和類型
第4條 學校全稱: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系“全國水利職業教育示范院校”。
辦學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文化大道9號。
第5條 辦學層次:??疲ǜ呗殻?;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6條 學校直屬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國標代碼:13266;湖北省代號:9380;法人代表:馮中朝。
第三章 招生計劃、招生專業、招生對象、學制
第7條 2015年我院安排33個專業面向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招生。
第8條 2015年33個招生專業: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術、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工程監理、水利工程、水文與水資源、發電廠及電力系統、電氣自動化技術、新能源發電技術、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軟件技術、應用電子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技術、計算機多媒體技術、測繪與地理信息技術、工程地質勘查、工程測量技術、工程測量與監理、機電一體化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汽車電子技術、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營銷與策劃、會計電算化、旅游服務與管理、物流管理、工程造價、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裝飾工程技術、道路橋梁工程技術。
第9條 招生對象:2015年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生及參加湖北省組織升學考試的中職畢業生。
第10條 學制:三年。
第四章 考生錄取
第11條 報考我院的高中畢業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湖北省中職畢業生須參加湖北省組織的技能高考或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考試,外語語種不限。
第12條 在錄取過程中執行各?。ㄊ?、自治區)高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劃定的錄取資格線。
第13條 所有專業對科目成績無特殊要求,不加試。
第14條 按投檔規則投入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我院將遵照各?。ㄊ?、自治區)確定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不設置專業級差。
第15條 體檢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第16條 沒有滿足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順位)專業錄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有一次申請調整專業的機會。調整專業不收取專業調劑費。
第五章 證書類別及頒發辦法
第17條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由教育部統一印制、能上網查詢的、蓋有“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印章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大專畢業文憑,國家承認學歷。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18條 我院所有招生專業的學費及住宿費等嚴格按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費。
各專業學費5000元/年.生,其中:發電廠及電力系統(軌道交通供電系統工程師方向)、電氣自動化技術(軌道交通電氣化工程師方向)、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3G/4G移動商務開發方向)、計算機網絡技術(物聯網應用-智能樓宇方向)、計算機網絡技術(物聯網應用-智能物流方向)、軟件技術(金融電信管理軟件開發方向)、軟件技術(企業電子商務開發方向)、軟件技術(智能車載信息系統方向)、機電一體化技術(工業機器人與智能制造技術方向)、模具設計與制造(3D打印技術方向)、營銷與策劃(網絡營銷方向)、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方向)、工程造價、建筑裝飾工程技術等15個專業(方向)為校企合作辦學專業(方向)。就讀校企合作專業(方向)的學生,除完成學歷教育課程外,還要參加合作企業開設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獲取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另行繳納相關費用。
住宿費1000元/年.生。
第七章 助學貸款、獎學金
第19條 家庭困難學生,可享受每年6000元以內的生源地貸款,利息由國家負擔。
第20條學院在校貧困生,可享受人均2000元/年—4000元/年的國家助學金(比例約占在校生30%)。成績優秀的在校生可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或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
第八章 附則
第21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電子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22條 招生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文化大道9號
郵政編碼:430212
電話:027-87933331027-87933332
傳真:027-87933332
網址:http://www.cj-edu.cn
咨詢QQ:4000279380
第23條本章程由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