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體育局、市科協等五部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于近日正式發布。
《方案》以堅持正確的育人導向,突出問題導向,促進公平公正,體現積極穩妥為基本原則;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糾正少數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傾向,全面落實中央提出的“大幅減少、嚴格控制”要求為目標;充分考慮天津市實際,科學合理地體現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和現實需求,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平穩推進。
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的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天津市將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7項鼓勵類高考加分項目,保留4項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完善1項地方性扶持類加分項目。
取消全部鼓勵類加分項目
《方案》明確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奧賽、科技類競賽、市級優秀學生、重大體育比賽前6名、二級運動員、市級優秀學生干部、兩次以上市級三好學生(其中一次須是高三年級獲得)等全部7項鼓勵類加分項目。本市取消全部鼓勵類加分項目后,相關的評優、競賽等活動正常進行,不受影響,并通過其他方式引導和鼓勵中學生的興趣特長發展。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為尊重招生考試基本規律和學生利益,對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奧賽、科技類競賽、市級優秀學生、重大體育比賽前6名、二級運動員、市級優秀學生干部等6項鼓勵類加分項目的應屆考生實行過渡政策,仍具備加分資格,加分分值均為5分。其中,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應屆考生,須經市體育局進行復核復測確認資質,并參加由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的全市統測,測試合格后方給予加分。
對于“兩次以上市級三好學生”獲得者,根據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其中有一次必須是在高三年級獲得。鑒于高三年級市級三好學生的評選評定時間已超過國家規定的2015年1月1日,因此該項目無法實施過渡。
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和分值保持不變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五部委《意見》要求,天津市保留了“烈士子女”、“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及臺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等4項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加分分值不變。
完善1項地方性扶持類加分政策
完善天津市“少數民族考生”的地方性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只適用于市屬院校在本市招生時使用,加分分值為5分。
本市“少數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屬于地方性政策。教育部等五部委文件明確指出“確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項目,應合理設置加分分值,原則上只適用于本省市所屬高校在本省市招生。”鑒于“少數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特殊性以及歷史延續性,結合本市實際,對該項目予以完善,現有加分分值不變,但僅適用于市屬高校在津招生。
進一步加強管理和監督
《方案》明確規定,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健全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強化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制,實行處理辦法提前告知制,完善資格審核責任追究制,確保加分資格認定工作職責明確,操作規范,監督嚴格,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