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結合三峽大學科技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全稱為三峽大學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國家標準代碼為13236。注冊地址為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18號,郵政編碼為443002。
第三條 學院為獨立學院,現有30個本科專業,11個專科專業面向全國招生。學院對符合畢業條件或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按照《獨立學院設置及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的相關規定,分別頒發三峽大學科技學院具印的畢業證書或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在三峽大學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和三峽大學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招生聯系方式為:
通訊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18號 郵政編碼:443002
電話:0717-6393106、6399538、6394010
傳真:0717-6393106
錄取現場傳真:0717-6393106、6394011
網址:http://210.42.35.198
E-mail:kjxyzbb@ctgu.edu.cn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三峽大學科技學院普通本、??频恼猩ぷ?
第二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2015年,學院采取計算機遠程異地錄取模式實施招生錄取工作。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普通本、??茖I錄取:在文化成績符合學院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標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專業錄取。原則上不錄取無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八條 學校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和確定專業,不設置專業分數級差。非平行志愿投檔?。▍^、市)考生錄取時,志愿優先,原則上滿足考生第一志愿專業,不設置專業分數級差。
第九條 學院所有專業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對應屆生和往屆生同等對待。
第十條 學院以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部門所劃定的有關批次投檔分數為提檔線,按各省市招生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對于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各種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學院均予以承認。涉及高考選考科目及內容,以相關省市招辦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美術類專業(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藝術設計)、音樂學專業錄?。喊锤呖嘉幕煽兒蛯I統考成績折合后的綜合分排序投檔,投檔成績為 [(高考文化成績+優錄加分)×40%+專業統考成績×60%]×2。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優先錄取。
第十二條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錄取: 按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折合后的綜合分排序投檔,投檔成績為 [(高考文化成績+優錄加分)×80%+專業統考成績×20%]×2。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優先錄取。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對象為計劃下達省份辦理了少數民族優錄證明、且高考類別為民考漢的考生。錄取的預科學生先在三峽大學民族學院進行為期一年的文化學習,學習成績合格且無違紀違規記錄的經考核通過后可升入三峽大學科技學院本科專業就讀。
湖北省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對象為長陽、恩施、五峰地區的辦理了少數民族優錄證明、且高考類別為民考漢的考生。錄取時省招辦可在本科投檔資格線下國家規定的分數內投檔,學院再按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收費標準為第一年9000元,升入本科后按照當年本科相應專業的學費標準收取;民族班學生以錄取專業學費標準收取。
第十四條 民族班錄取原則:招生對象為湖北省內辦理了少數民族優錄證明的考生。按照國家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規定適當降分提檔、擇優錄取。具體降分幅度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文理兼收。
第十六條 學院大學外語教學以英語為主。
第十七條 凡填報學院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換錄、不退檔。
第十八條 請填報學院志愿的考生務必填寫有效的聯系電話,保持通訊暢通,以便在錄取過程中能及時聯絡,或主動與學院取得聯系,表明錄取志向,以免影響錄取。
第十九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將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新生進校后均安排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院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其 它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院進行全面資格審查,凡發現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惡劣的,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新生入學時須按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2015年收費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代收費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貧困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各種社會資助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執行,由三峽大學科技學院招生及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