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CU1] [CU2] [CU3] 》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東莞理工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81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松山湖校區: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大學路1號,郵政編碼:523808 ;
莞城校區:廣東省東莞市城區學院路251號,郵政編碼:523106。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東莞理工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ㄗ灾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深A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ㄗ灾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條 學校在廣東省本科招生批次為第二批本科A線。廣東省以外招生批次詳見生源?。ㄗ灾螀^、直轄市)規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投檔比例,原則上按照該?。ㄗ灾螀^、直轄市)招生計劃的100%投檔,視生源情況而定,最高比例不超過105%。
其他?。ㄗ灾螀^、直轄市)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按招生計劃的100%—120%投檔。
體育類、音樂類的投檔比例根據生源?。ㄗ灾螀^、直轄市)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實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外省招生中,音樂學(音樂教育)招收音樂類聯考的考生;音樂學(群眾文藝)招收舞蹈類聯考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音樂類、體育類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課成績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六條 在廣東省,報考高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高校音樂類、體育類各批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報考音樂學專業的男性身高168CM以下,女性身高160CM以下的考生請慎重報考。社會體育專業體檢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按省市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學費標準:每生每年普通理科專業4300元,普通文科專業3800元,外語專業4300元,體育專業4300元,藝術專業8000元,軟件工程專業5500元。住宿費:根據不同住宿條件,松山湖校區每生每年1100—1500元,莞城校區每生每年90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