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教育部25號令(《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以及黑龍江省教育廳的相關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院和考生合法權益,保證我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哈爾濱石油學院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松浦路297號
郵 編:150028
第三條 我院的辦學層次為本科學歷教育。
第四條 本章程作為哈爾濱石油學院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作為我院對考生和社會的承諾,以保證招生工作公開、透明,保證招生結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辦學性質
第五條 我院是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復,國家教育部核準確認的在國家指令性招生計劃內實行統一招生的獨立建制的本科層次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章 主管部門
第六條 我院的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我院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并設立招生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教育部關于民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實現招生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2.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廳、省招考辦相關要求開展哈爾濱石油學院的招生工作;
3.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和實施細則;
4.根據國家教育部核準的招生計劃,制定學院的招生來源計劃,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批后積極著手落實相關工作;
5.制定哈爾濱石油學院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實施方案;
6.組織實施哈爾濱石油學院的招生宣傳工作。學院本年度招生簡章呈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后,實施宣傳;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學院情況和錄取規則,不作誤導考生和家長的宣傳和承諾;
7.組織指導哈爾濱石油學院招生辦公室完成錄取及相關工作;
8.對學院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9.支持有關?。▍^、市)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10.承擔招生研究和招生改革工作,及時調整完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招生錄取條件
第八條 我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執行。
第九條 凡符合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規定的報名條件,參加全國文化課統考后,藝術類相關專業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單考、統考,成績達到我院當年(當地)錄取分數線,身心健康者即初步具備錄取到我院學習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