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招生,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教育部和廣西教育廳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玉林師范學院;國標代碼:10606。
第三條 學校屬公辦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主管部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校址:廣西玉林市教育東路。學校分東校區和西校區。
第五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玉林師范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
第二章 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工作職責主要有:執行教育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決議,制定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第七條 學校紀委和監察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對象和招生計劃
第八條 招生對象為: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學生(含少數民族預科班)。
第九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通過我校招生服務網進行公告,最終以各生源?。ㄊ?、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分專業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條 在專業生源不平衡或出現部分專業不足時可以適當調整專業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工作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校招生委員會領導下,在各生源?。ㄊ?、自治區)招生部門的組織下按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體制進行,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生源?。ㄊ?、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在考生德、體合格的情況下,以高考文化總成績(藝體生同時以專業術科總分)及與專業相關的科目成績為主要衡量依據,綜合評價,公平競爭,公正錄取。
第十三條 普通類考生按以下規則錄?。?/p>
為了盡量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和提高入學率,對普通類專業進檔的考生采取“志愿優先”,即按“先志愿,后分數”的規則安排專業。(江蘇考生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規則,內蒙古考生采取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體育考生按以下規則錄?。?/p>
(一)按“文化成績優先”錄取體育類專業計劃數的10%;其余90%計劃按“志愿優先”錄取,即排序規則為“先志愿,后專業分,再文化分”。
(二)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水平運動員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藝術類考生按以下規則錄取:
(一)我校沒有設藝術專業??嫉氖。ê瑥V西、海南),認可生源所在省的藝術專業招生聯考成績,錄取時以專業術科成績為主,結合文化成績,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二)我校設藝術專業??嫉氖?,報考我校的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在取得我校專業合格證,并達到生源所在省的相應文化分數線和專業聯考分數線(不設專業聯考的省除外)后方具備錄取資格。錄取時以專業術科成績為主,結合文化成績,參照志愿,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在考生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則其服從志愿按如下規則處理:
(一)首先安排填有“服從部分專業調劑” 志愿的考生,按“志愿優先”的規則安排專業志愿。
(二)其次安排填有“服從所有專業調劑”志愿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的規則調劑到尚有缺額的其中一個專業。
(三)其三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不設專業志愿級差,但漢語言文學、英語(含應用英語方向)、數學與應用數學等熱門專業分檔時可以同時設總成績和單科成績等兩個專業控制分數線,具體視填報這類專業志愿的考生的成績情況分別劃定。
第十八條 語種要求:英語專業(含應用英語方向)僅錄取參加英語語種考試并加試英語口語和聽力的考生;日語專業僅錄取參加日語或英語語種考試并加試日語或英語口語和聽力的考生。入學后,對非外語專業的學生,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外語教學的語種。
第十九條 健康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填報師范專業志愿的考生,其身高將作為錄取的參考條件,一般要求男生155cm以上、女生150cm以上,其中:舞蹈學專業和體育教育專業的考生身高一般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乙肝轉氨酶超出正常值或身體條件不宜從事教師職業的考生建議不要填報師范專業,乙肝轉氨酶超出正常值的考生不能報考烹飪工藝與營養專業。
第二十條 錄取結果查詢方式:一是通過生源所在省招生部門提供的查詢方式查詢;二是登陸“玉林師范學院招生與就業服務網”查詢。錄取結果以我校寄送的紙質《錄取通知書》為準。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二十一條 繳費上學是大學生應盡的義務。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和應由個人承擔一切費用,包括學習費、住宿費、書本費等;第一學年的學費先預交后結算,以后按學年預交或按每學期所選課程的學分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廣西物價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全面復查(包括體檢)。資格復查發現問題者,學校將按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