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學院變更、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學院的合并、分立與終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在進行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八條學院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院的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學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終止辦學:
(一)舉辦者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二)學院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第六十條學院終止時,應該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理剩余財產。
第六十一條學院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培訓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學院終止前,要妥善安排好學生繼續就讀。
第六十三條學院的終止,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學院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章程。學院章程的修改,須經由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長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聯合提議,提出修改條款;
(二)修改條款須經董事會會議審定通過后方為有效;
(三)修改條款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需經業務主管單位核準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準華南師范大學增城學院轉設為廣州商學院并經審批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