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學生
第四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學院嚴格按照國家,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選擇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肄業證書,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者,獲得相應學位證書。
(二)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校園文化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享受學院提供的心理咨詢、就業指導等服務。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二)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三)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獲得貸、助、獎學金者履行相應義務;(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院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獨立設置會計賬簿,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稅務監督及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學院辦學經費由董事會籌集,其主要來源是: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雜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學院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七條 根據學院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598,842,078.72元,其中,舉辦者投入363,222,941.00元。學院對上述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院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院資產。
第四十八條學院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四十九條學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學院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董事會換屆、學院院長更換或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董事長、院長、常務副院長、財務負責人離職、離任應接受審計。
第五十一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條依據章程規定,學院舉辦者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學院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辦學結余是指學院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章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五十三條學院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舉辦者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若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學院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則學院舉辦者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五十四條學院應在確定舉辦者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學院董事會應當根據本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舉辦者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學院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學院按照國務院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六條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