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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立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科學發展的運行機制,維護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辦學的質量和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廣州商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學院地址:廣州市蘿崗區九龍鎮康大教育園。
第三條學院的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學院辦學宗旨:遵守憲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與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適應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把學院建設成為具有特色鮮明,在省內一流、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本科學院。
第五條學院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和辦學形式:
(一)辦學規模:全日制本科生保持10000人左右;
(二)辦學層次:本科;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兼有成人繼續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網絡教育。
第六條學科門類設置:學院明確以經濟學科和管理學科為主體,經、管、文、法、工、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和設置學科和專業。
第七條學院舉辦者:廣州康大工業科技產業有限公司。
第八條學院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和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學院堅持辦學的公益性,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公益性非營利機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院的舉辦者是廣州康大工業科技產業有限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派學院董事會董事;
(二)依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權限參與學院辦學和管理活動;
(三)學院終止辦學后,取回出資財產;
(四)依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舉辦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提供學院辦學及發展所必要的辦學條件;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依照《華南師范大學與廣州康大工業科技產業有限公司關于終止合作舉辦華南師范大學增城學院暨善后事宜的協議》規定,學院在過渡期內首屆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代表2人、華南師范大學代表2人、院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和獨立董事1人組成。
過渡期結束后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舉辦者代表4人、院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和獨立董事1人組成。
獨立董事由社會知名人士擔任。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在董事會工作時,董事會可作調整或補充。因董事離任而變更董事的,繼任董事的任期為剩余任期。
第十五條學院董事長由舉辦者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三)擔任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副院長;(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主要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包括教學、學生管理、科研、人事、財務和資產等);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批準學院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二)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1/2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可做出決議:
1.院長的任免;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批準學院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討論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6.法律或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為召集、主持會議。
應當舉行董事會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沒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1/3以上董事可推選1名董事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四)董事會會議召集人應于董事會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事由及議題通過董事會秘書通知全體董事;
(五)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前向主持人交驗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董事的權利。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就受托董事的行為承擔責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辦公室存檔保管。
第四章 學院院長
第十九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副院長在其分管范圍內開展工作。
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院長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職權。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院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匯報;
(二)擬訂學院年度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報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制訂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等內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學院發展的實際需要,主持擬訂用人計劃和教職工編制;
(五)依據管理制度,聘任、解聘以及獎懲學院教職工及其他工作人員,提請董事長聘任或解聘學院中層管理人員;
(六)主持學院日常工作,組織教學、科研、行政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質量;
(七)做好學生管理工作,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八)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院長應向董事會會議報告上一學年度學院工作。院長應及時向董事會通報學院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