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學生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錄取或轉入學校的學生,可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七條學校根據學生類別、修業年限及學業成績,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的相關實施細則,頒發學歷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八條學校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相關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第五十九條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學生依法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六十條學校的學生會及其他社團組織,在學校黨、團組織領導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六十二條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六十三條學校按照相關規定,按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備輔導員,每個班配備1名班主任,建立一支素質過硬、責任心強、專兼結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
第十一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四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五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等原因無法繼續辦學;
(二)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核準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六條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七條學校終止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舉辦者或學校董事會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學校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六十九條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十條學校經審批機關核準終止,學校舉辦者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合提議,并經學校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及修改后章程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自教育部批準文華學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