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黨、團及工群組織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文華學院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學校黨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校建立黨組織與學校決策機構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二十五條學校黨委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按有關規定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組織。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德才兼備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堅持和完善發展黨員工作的標準和程序,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確保黨員發展質量。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結合學校辦學特點和工作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學校黨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過程,努力拓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教職工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依法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學校董事,等。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學生社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對黨、團、工群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構建全方位的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專業人才。
第三十三條學校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大力發展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湖北省戰略性新興(支柱)產業所需的學科專業,按照“特色、新型、優勢”的學科專業建設思路,凝煉學科專業方向,構建課程體系。
第三十四條以學生為中心,深入推進個性化教育。
(一)學校實行潛能導師制,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個性差異,挖掘每一個學生的優勢潛能。
(二)學校開展立志教育,指導和幫助學生認識自我,結合自身優勢、潛能、專業和社會發展,確立自己未來發展的志愿和方向,規劃大學學習和人生。
(三)學校為每個學生的成長提供廣闊的空間,實施因材施教,量身定做個性化培養計劃,加強實踐性教學,加強教學的針對性。
(四)學校實行“周日晚點評”制度,將學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與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學業及生活指導緊密結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原則,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學校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教育教學的全過程;努力優化師生知識結構,著力提高學生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堅持文化知識學習與思想品德修養的統一、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統一、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的統一。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教學顧問組和教學評估機構。學校實施教學質量評價制度和“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項目,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根本標準。
第三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
第三十八條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及其他專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