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董事會由舉辦方及其代表、院長和教職工代表9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舉辦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長1人,董事若干名。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學校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變更;
(八)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書面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三)董事會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四)董事會決議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沒有達到上述人數的董事會決議無效。
(五)董事會決議時,一般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長、副院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學校預算、決算,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決定,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六)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在表決時曾聲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七)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學校董事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經董事會同意對外簽署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院長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十六條院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并由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的教育專家擔任,年齡不超過70歲。
院長人選由學校董事會按規定程序選聘,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院長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學校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四)制訂學校規章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學校設常務副院長、副院長若干名。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由院長提名,學校董事會審定通過并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學校設立院長辦公會議。有關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須院長辦公會議決定后施行。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院長委托常務副院長主持。
第二十條學校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的任免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院長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招生的標準與辦法以及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方面享有決策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學校、學部兩級行政管理體制。
(一)學校采用大學部制,充分發揮學部在教學、科研、學生工作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學部主任主持學部日常行政工作,主持學部辦公會議。
(二)學校各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學校的決定,為教學、科研工作和師生員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