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董事會
第十六條學院設立董事會,學院董事會為學院最高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薦產生。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選須符合法律規定,其變更、解聘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院長、教職工代表等5名董事成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學院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按照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學年召開2次會議,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應于7天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但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確認、變更、罷免法定代表人;
(二)聘任、解聘院長;
(三)修改學院、董事會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和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
第十九條董事會履行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院董事會章程、學院章程,批準學院基本管理制度;
(二)確定、變更、罷免學院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審批學院的機構設置方案、人員編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等;
(八)對學院領導班子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實行離任審計;
(九)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院長
第二十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與黨委書記共同負責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二條院長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副高級以上(含副高)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或管理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熟悉高等教育教學業務,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三)為人正派、作風民主、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二十三條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四條院長任期為4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報審批機關同意后也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院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在辦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長職責的;
(三)學院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辭職的;
(六)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第二十六條院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暫行委托副院長代理行使職權,直至董事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學院實行院務委員會議制度,院務委員會議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院長召集并主持。參加院務委員會議的為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院長助理和學院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院長可邀請學院董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
院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傳達、研究貫徹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研究決定由院長提交的有關學院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并組織實施;
(三)研究討論由院長提交的學院工作中重大問題及方案;
(四)研究審定學院出臺的有關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規章制度;
(五)研究決定院長認為應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節 學院內設機構
第二十八條學院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教學、科研、財務、人事、學生、設備、信息化建設、后勤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和機構,為教學、科研服務。
第二十九條學院實施院系二級管理。
第三十條學院設立圖書館、實驗中心等教學輔助單位,并設置相應的管理崗位。
第三十一條學院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設立教學質量監控機構,并配備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二條學院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設立校友會等一些專門工作組織委員會,各委員會按其工作規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學院學術機構
第三十三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院學術委員會由院領導和本院的專家、教授組成,以專家、教授為主,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選在群眾推薦基礎上由院長與書記協商后提出推薦名單,由院務會討論決定。院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梢赃B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
(二)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工作需要時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院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確定。院學術委員會必須按照國家政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充分發揚民主,傾聽專家、教授的意見,按規定作出決定。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院學科、專業設置;
(二)審議學院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三)審議學院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院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受理學術爭議;
(六)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第三十四條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核人才培養方案,評審教學成果,研究咨詢學院的學科專業設置及調整方案,審議咨詢學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院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院內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聘任、管理辦法,審核院內專業技術職稱申報,決定院內專業技術職稱相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和授予學位,審議院內學位導師資格。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工作規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院確定,報省政府學位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在學術委員會與教學指導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關系中,學術委員會是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的核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五節 人員編制
第三十八條學院按照國家規定和學院的管理模式,配備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行政管理與師生服務工作人員,建立相對穩定的教學、管理及服務隊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院經費來源于舉辦者投入、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贈等。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校資產總額1,324,568,770.65元。
第四十條學院的辦學資金,包括備用流動資金,主要用于學院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學科研活動,招生宣傳,就業指導和其他需要開支的項目。
第四十一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教學管理與教學改革
第四十三條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立足自身發展,設置和調整專業。牢固樹立教學的中心地位,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四條按照高素質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加強課程建設,調整和改革傳統的課程體系。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把素質教育融入到專業課程和普通文化課程中,延伸到課外活動中。加強實踐教學,積極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第四十五條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負責督察學院日常教學活動,加強教學過程管理。
第四十六條實行教學督導制度、聽課制度、評教制度、教學督查制度,確保教學質量穩中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