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成都文理學院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明確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及舉辦者、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院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教育廳,學院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
第三條學院名稱:成都文理學院(簡稱:成都文理),學院英文名稱: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學院英文名稱縮寫:CDCAS。
第四條學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東洪河大道中路351號,郵政編碼:610101。
第五條學院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具獨立法人資格。
第六條學院由成都星億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舉辦。舉辦者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辦學宗旨和定位
第七條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創辦學生滿意的學校,培養社會滿意的學生”辦學理念,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兼具人文、科學、職業素養的應用型人才,努力建設特色鮮明的現代化應用型大學。
第八條辦學定位:堅持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行業和基層。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顧全日制??平逃?。學科門類:學科結構以人文與社會學科為主,適度發展理工學科。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穩定在16000人。
第九條院訓、院歌、院徽
院訓:博文明理弘毅篤行;
院歌:文理學子之歌;
院徽:由英文字母“A”“S”,中文“今”,捧起的雙手,以及上下開啟的圓形圖案構成。“A”“S”是“Arts”、“Sciences”兩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寓意文理融合,提喻校名,體現“博文明理”“博雅教育”的辦學理念。“今”意涵“只爭朝夕”“與時俱進”的學院精神;捧起的雙手,上下開啟的圓形圖案,象征各界對學院的關懷呵護,以及學院開放、包容的胸懷。
第三章舉辦者和學院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學院是經教育部審批的獨立法人機構,國家保障學院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學院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舉辦者以參加學院董事會形式,依據學院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二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推選學院首屆董事會成員;
(二)通過學院董事會參與學院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三)通過學院董事會審定學院財務預、決算;
(四)查閱學院董事會記錄,并了解教學、管理、財務狀況;
(五)對院長、副院長人選提出建議;
(六)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院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保證基本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的相關標準。
(三)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院章程依法自主獨立辦學,根據社會需求和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各專業招生比例;
(二)擬定學院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任免內設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三)招收學生并實施學籍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依法自主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和合作辦學;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學院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學院董事會會議決議;
(三)維護舉辦者、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確保學院章程和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