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學院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學院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四十五條學院從社會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學院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院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十七條學院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第四十八條學院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第四十九條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學院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五十條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聯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師。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管理隊伍,按師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配備輔導員。學院的學生管理貫徹“以學生為本”的理念,積極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三育人”活動。
第五十三條學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和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錄取或轉入學院的學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執行;學院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并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四條學院的招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每年的招生計劃須經董事會審核同意后申報,招生簡章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發布。全部招生錄取工作必須做到“按計劃招生、按分數錄取、按標準收費、按程序審批”。
第五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頒發學院的畢業證書;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院學士學位相關規定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選擇輔修專業、選修課程;
(三)為學生個性化發展創造的條件;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助學制度提供的必要幫助;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學院為學生提供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異議時,學生可向學生申訴委員會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生行為規范;(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
(四)自覺遵守學院各項管理規定;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五十八條學院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技能,創建穩定、和諧的校園,積極預防學生校內傷害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