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20%。對招生計劃量大的省份和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保送生、藝術類各專業、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自主選拔錄取、農村學生“自強計劃”的招生計劃及調檔名單由學校向考生所在省級招辦另行提供。
第十六條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報考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績不得低于已提檔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提檔人數不超過我校在該省剩余招生計劃的100%,且只能錄取在尚有空額的專業。若符合要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我校將招生計劃調整到生源數量充足的省份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對于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八條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也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
俄語、德語、法語、日語專業要求考生明確填報有外語類專業志愿且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外語滿分的80%(除省級招辦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投檔分數相同時,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在江蘇省,我校對普通高考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及以上,對獲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的考生和獲得藝術特長生資格的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及以上,以上三類考生的必測科目等級要求均為4C1合格。分專業錄取時,我校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若考生高考實際文化成績也相同,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理工類為物理,文史類為歷史。同等條件下,考生必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其他類別考生的測試科目等級須不低于江蘇省招辦的有關規定。取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考生的錄取辦法,以當年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為準。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實行分數清的錄取辦法。
護理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該專業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批準的分數為準,但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
對于有學校選考科目的省,除省級招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與我校選考科目的成績之和擇優確定錄取專業。
第十九條外國語言文學類各專業只招收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語類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并達到相應水平。
第二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于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按國家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具體錄取辦法按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按教育部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的考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生源實行的定向招生,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
第二十五條少數民族預科班按當年公布的預科招生計劃執行。其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類投檔線下80分。預科生在預科培養期間不分專業;學校根據學生志愿,結合預科培養期間的成績及表現,在預科培養結束前確定專業。預科培養結束,經考核合格,轉入本科學習。
第二十六條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農村學生“自強計劃”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七條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但定向西藏就業學生限招應屆生。
第二十九條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三十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書本費、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湖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按國家有關規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等入學前須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新生可根據其高考文化成績以及在中學的綜合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具體評獎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 藝術類學生、自主選拔錄取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護理學專業中通過降分錄取或征集志愿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按照《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我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七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七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本章程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瀆職、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失職瀆職、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二級單位,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按照當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