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普通類院校志愿錄取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專業志愿錄取原則上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先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隊,再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執行本章程第十二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條 普通類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的錄取規則
一、除天津市、江蘇省外,如投檔分數相同,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文史類專業的相關科目依次為外語、語文、數學;理工類專業的相關科目依次為外語、數學、語文)。如條件再相同,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二、在江蘇省錄取過程中,如投檔分數相同,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排序較高者。如等級再相同,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文史類專業的相關科目依次為外語、語文、數學;理工類專業的相關科目依次為外語、數學、語文)。如條件仍相同,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三、在天津市錄取過程中,如投檔分數相同,則比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先錄取有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考生)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如上述條件再相同,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文史類專業的相關科目依次為外語、語文、數學;理工類專業的相關科目依次為外語、數學、語文)。(比較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A等第個數,如相同,再比較B等第個數,依此類推;比較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含學業成績、課程修習情況>和非學業類<含道德品質、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獲獎情況>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評價。)
第十一條 普通類在津錄取政策
一、在天津市錄取中,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和歷史等8個學科成績等第均獲得A(簡稱8A)的考生,如投檔成績排名在院校前10%,可優先安排專業。優先安排專業時,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績和專業志愿,以分數優先為原則。
二、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天津市高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同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普通類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詳見《天津師范大學2014年藝術類招生簡章》、《天津師范大學2014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使用統考成績錄取省份適用)》。音樂與舞蹈學類(中外合作辦學)(音樂學)專業錄取原則詳見我校《音樂學(音樂學與實用音樂藝術方向)專業本科教育項目招生簡章》。音樂與舞蹈學類(中外合作辦學)(音樂學)專業即音樂學(音樂學與實用音樂藝術方向)。
第十四條 軟件工程、外國語言文學類(中外合作辦學)(日語)、音樂與舞蹈學類(中外合作辦學)(音樂學)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不含服從志愿)。
第十五條 體育教育專業錄取原則為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考生中,按照考生文化成績(天津市考生按專業和文化考試成績相加的總成績)根據考生志愿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該專業錄取原則有明確規定,則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實行考生屬地化管理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七條 音樂與舞蹈學類(中外合作辦學)(音樂學)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俄語,其他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
第十八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和通知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學生管理條例》、《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教師教育實行分類培養,但培養師資的功能沒有改變。部分專業如漢語言文學、漢語國際教育、英語、歷史學、世界史、化學、生物科學、地理科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音樂學(聲樂主科、鍵盤主科)、美術學、數學與應用數學、物理學等實行學科專業教育與教師專業教育相結合的培養模式,在自愿、擇優的基礎上學生可免費修讀教師教育模塊課程;部分專業如教育學、應用心理學、教育技術、小學教育、學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體育教育仍實行“混合式”培養模式。這些學生在符合資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專業的畢業證和學位證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核可以取得教師資格證書。除以上各專業及未能修讀教師教育模塊課程且志愿從事教師職業的本科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科專業修讀期間還可通過參加培訓及考試接受教師教育,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有各種獎學金制度,學生受益面達52%以上。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所學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全部學分,經審查達到畢業條件要求的頒發天津師范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高職升本科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注明“??破瘘c”字樣;高職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注明“高職”字樣。對符合《天津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關于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相關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14年度天津師范大學所屬校區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以前我校有關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天津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天津師范大學2014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天津師范大學2014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使用統考成績錄取省份適用)》、《音樂學(音樂學與實用音樂藝術方向)專業本科教育項目招生簡章》請登錄天津師范大學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三十一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天津師范大學招生信息網網址: www.tjnuzsb.com
電子郵箱:shidazhaoban@126.com
電話: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3號
郵編:3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