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自治區教育廳去年3月出臺的《關于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月28日,自治區教育廳出臺了《關于印發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在我區參加高考的相關條件界定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這標志著繼去年“異地中考”政策破冰后,今年“異地高考”新政也將如期實施。
“異地高考”分階段推進
依據《意見》,從2013年起,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可在內蒙古自治區參加當年中考:一是本人具有我區初中階段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1年;二是家長在我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且連續居住、有合法職業且納稅(或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均滿1年。
截至2014年4月1日,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在我區參加2014年高考,但僅限報考高職高專院?;驅I:一是本人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2年;二是家長在我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有合法職業且納稅滿2年。
截至2014年4月1日,從區外遷入的考生,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參與本??圃盒d浫。阂皇潜救司哂形覅^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2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區戶籍滿2年;三是家長在我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職業且納稅均滿2年。2015年的相關政策按照2014年執行。
從2016年開始,截至當年9月1號,內蒙古自治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在我區參加當年高考,不限制報考批次:一是本人在我區具有初中學籍,并參加中考被區內高中錄??;二是本人具有我區高中階段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且連續就讀滿3年;三是家長在我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且連續居住、有合法職業且納稅均滿3年。
相關條件的界定
《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在我區參加高考的相關條件界定工作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何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合法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納稅及社會保險、 學籍與連續就讀的界定等相關條件的界定作出了詳細規定及解釋。
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界定
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未取得我區戶籍,但在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流入地取得合法職業者。其隨遷子女是指與其在務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相關證明材料須提供家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相關證明材料;若父母與子女不在同一戶口本,須出具父母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明;若屬養子女,須符合《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并出具民政部門的相關證明。后兩種條件,亦適用于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的相應情形。辦法還明確指出,家長指考生父親和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無特別說明,對家長的各項要求,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滿足條件。
二、合法職業的界定
合法職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正式錄(聘)用(須出具本單位的錄聘用證明和工資證明,并提供相關人社部門審核意見);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就業崗位(須出具勞動合同原件和參保證明,并提供相關人社部門審核意見);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合法穩定經營場所并依法經營的個體經營者(須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納稅證明,并提供相關工商、稅務部門審核意見);其他經相關審核認定確屬合法職業的情形(提供審核部門的書面意見)。
三、合法穩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穩定住所包含購買、租賃、自建的產權房屋等。報名時需出示房產證、購房合同(附購房發票和完稅憑證)、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產證和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無房屋租賃的完稅憑證者出具房屋租賃協議)、自建房屋批建手續等材料的任何一項,同時出具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在上述房屋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其中,戶口從區外遷入我區者相關條件中的合法穩定住所不包含租賃情形。
四、納稅及社會保險的界定
報考條件中的納稅是指,納稅人需出具旗縣(區)稅務機關開具的兩年以上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體工商戶若屬免稅范圍需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社會保險主要指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保險險種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等)、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類商業保險不包括在政策內。外來務工人員至少在我區參加上述社會保險之一的,其子女方可享受相關規定。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保時長,以旗縣區及其以上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參保憑證為準。補繳社會保險的,以最后辦理補繳手續的日期為社會保險起始時間進行計算。若考生或家長在我區及區外同時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則區內社會保險手續不予認可。
五、學籍與連續就讀的界定
學籍必須符合就讀學校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考生必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連續就讀,學籍或就讀情況若有間隔則不符合條件。
從2016年起,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者或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若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工流入地、本人在我區所取得學籍學校、本人在我區實際連續就讀的高中階段學校不在同一旗縣區,則不予認定其學籍及連續就讀符合報名條件。
從2016年起,在普通高中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的考生,須參加從取得學業水平考籍之日起,至年度高考報名前我區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在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的考生,須具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盟市招生考試機構的錄取備案手續。高考報名時,考生還須提供由就讀學校出具的在校實際連續就讀的書面證明和所在學校各類全校性考試及畢業考試成績證明。